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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22

自动化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学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吸收具有符合党员标准的先进分子入党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如下原则:

(一)入党自愿原则。

(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杜绝成批发展和突击发展。

(三)按计划发展。

(四)团组织推优原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要听取团组织意见,接收预备党员要经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及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教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对提出入党要求、表现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团员,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档案,指定1-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写实,并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考察写实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列入发展计划后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考察写实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态度和表现,日常工作学习中的实绩,主要的弱点和不足等,要避免脱离实际、空话、套话。已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入我院学习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后,认为具备继续培养条件的则连续培养。

第六条党支部每学期采取民意测验、座谈、谈话等措施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全面考察,分析积极分子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要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党 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 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学院党总支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党课培训班,并进行考试。没有经过培训和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发展对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要进行公示,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章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推 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 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且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没有推荐的在校学生,不能确定为 拟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团 组织要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发 奋学习,锐意进取,自强不息,全面成才。对于提出入党要求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在教育过程中,要突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奋斗目 标、党的宗旨等内容,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性质、纲领、组织原则、党员义务、党规党纪和党的历史传统教育,使他们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不断端正入 党动机。

第十三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推荐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模范作用强,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4、受过院级及以上的各种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团支部在对申请入党的同学进行培养教育的基础上,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推优”基本条件提出推荐对象。

第二步,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核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表,上报学院团委审定。

第三步,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核审查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正式推荐。

第四步,党支部研究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后,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由培养进行谈话考察,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纳入发展计划,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重点发展对象。

“推优”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初进行。

第四章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发 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通过赋予广大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建立起扩大民主、明晰责任、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始终保持党的 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

第十六条发 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由党总支负责监督和指导。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对象,应是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支部委员会决 定并经上级党总支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重点培养对象。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其有关情况向群众公示。公示期一 般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班级、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部门、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支部或党总支举报。党组织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公 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进一步调查 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是否发展,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 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未经“公示”的发展党员预审材料不予报党总支审查、审批。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党支部通知发展对象撰写《自传》,拟定《综合政审报告》。

(二)党支部讨论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交党总支由兼职组织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 经考察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决议。通过决议后,兼职组织员复审并与发展对象谈话,提交党总支会议审批。党支部应及 时将《中共预备党员审批通知单》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培养教育。

(四)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介绍人负责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章》,了解他们的入党 动机、政治觉悟、思想表现、业务状况和本人经历等事宜,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五)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的全部内容,由培养考核人和入党介绍人向大会报告发展对象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 进行充分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 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要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九条发展党员前报送兼职组织员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学习心得;

(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四)《自传》;

(五)政审材料;

(六)《关于发展×××同志入党的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培养过程、现实表现、参加党课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名次、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民意测验及公示情况等;

(七)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八)团组织推荐材料。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及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第二十一条党 总支或党支部要通过各种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并在入党半年后,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认真评议。并制定相 关措施,创造条件,使预备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给他们压担子,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党总支每学期对学生预备党员进行1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秘密。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预备期满时,要有明显改进。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期满半个月前,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决议。由兼职组织员考核,提交党总支会议审批。

转正党员所在支部要及时将学校党委下达《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通知党员本人,党支部书记或委员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入党志愿书》;

(二)《转正申请书》;

(三)《思想汇报》;

(四)《中共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延期转正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大培养力度,继续考察写实,列出书面培养计划。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材料要健全、规范,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党员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写实工作,根据本人表现,按期如实填写,严禁突击填写。发展学生党员对学习成绩的要求要在良好以上。

第三十条“低 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或党小组”的要求,一年级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打好工作基础;二、三年级积极稳妥地发展大学生党员;四年级 要慎重发展;为防止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发展新党员。个别表现突出,需要发展的,必须在当年4月底前党支部履行完入党手续。

第三十一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防止以权谋私,对违反组织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违犯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防止以权谋私,对违反组织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违犯党纪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有关制度,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党总支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培养人、介绍人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发展新党员质量实行全过程负责。

本规定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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