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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4)70自主考试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02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14〕70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

本科生自主考试管理办法(2015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给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保证课程考核标准的公平、公正,达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评测的目的,规范自主考试的组织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自主考试管理办法(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年9月9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自主考试管理办法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给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保证课程考核标准的公平、公正,达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评测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自主考试是指在正常的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外,由学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自主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领导,由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自主考试适用范围为校级题库覆盖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部分基础理论必修课程。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根据学校的题库建设情况和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公布该学期学校组织安排的自主考试课程,并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第六条自主考试每学期组织安排2次,每次每名学生限报3门课程,每门课程每学期只能报考一次,学生可任意选择其中一次参加。

第七条自主考试报名结束后,若某门课程的某次考试报名人数不足20人,则将该课程的2次考试合并进行。合并的原则为:以报名人数为依据,人数较少的考次将合并到人数较多的考次中进行。

第八条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已报名课程的第一次自主考试的学生,需办理放弃考试或缓考手续,缓考考试和第二次自主考试同时进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已报名课程的第二次自主考试的学生,需办理放弃考试手续。

第九条学生参加自主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并陪同)。

第十条自主考试采用题库命题,其试卷难度、题量、考核范围同期末考试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自主考试的命题、试卷评阅等工作由课程所在院系组织安排,并对命题、评阅质量负责。

第三章 考试报名资格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已参加过某门课程的相关考核(含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自主考试)且成绩已合格的学生,可报名参加该门课程的自主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报名自主考试后若擅自缺考某门课程,学校取消其后续参加该课程自主考试的资格;学生在自主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校取消其后续参加所有课程自主考试的资格。

第十四条自主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和出具,但在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中,院系可将自主考试成绩乘以相应系数(0.6-1.0)后进行计算(考查课成绩折合百分制分数后再乘以系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自主考试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201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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