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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哈工程党发〔2018〕40号)

作者:   来源:自动化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与管理,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分党委(总支)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为院(系)级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分党委(总支)的决策形式是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主要包括: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校建设、党支部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群众以及党内民主、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等有关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任和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分党委(总支)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确定:

(一)分党委(总支)书记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二)分党委(总支)其他委员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确定。

(三)凡未经分党委(总支)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四)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院长(主任)及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召开:

(一)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二)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总支)委员。不是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五)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进行主要汇报,与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表决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决定事项不同,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须安排专人负责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七)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八)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关心了解议题涉及工作内容,做好发言准备。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分党委(总支)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如仍不能形成一致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二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落实

第十四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者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分党委(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分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将结合院(系)目标责任考核、党建责任制考核等工作,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及党组织,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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