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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哈工程党发〔2018〕30号)

作者:   来源:自动化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院系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

党政联席会议应和党委(总支)会会议、行政班子工作例会区分开来。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参加人员为院系领导班子成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中层领导人员兼任主席的)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可共同商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属院系“三重一大”的事项、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和师生普遍关注的事项,均应纳入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各项规定、决议在院系贯彻执行的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院系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建设方案及其它重要改革措施;

(三)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事项;

(四)院系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止;

(五)院系学科、专业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六)院系教学和科研相关重要事项;

(七)院系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八)招生、就业、学生培养以及学生管理相关重要事项;

(九)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重大科技开发、创收以及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对外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院系级以上各类集体及个人评奖评优建议方案;

(十二)保密、安全、稳定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院系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三)凡未经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四)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上会讨论。

第六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领导阅知。党政主要领导应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和专家教授的意见建议;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系党委(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总支)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总支)主要领导或行政主要领导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职领导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班子成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提交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参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个别敏感问题,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情况时,应暂缓审议,待重新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如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可按照有关程序向学校请示或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起草等会务工作。要完整记录会议决策过程,经党政主要领导会签后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涉及院系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还应提交院系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议题的提出、研究和决定,应当聚焦大事、抓好大事、管住全局,有议有决、有决有行、有行有果。

第十八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督办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指定专人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院系教职工和学生通报。

第二十四条 院系党委(总支)要从强化责任、严肃纪律、保障发展出发,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院系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如下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一)应纳入议事范围而未纳入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和程序的;

(三)违反会议保密纪律要求的;

(四)不落实会议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在起草文件通知时,对属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必须明确注明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字〔201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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